外商独资企业,也称外资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企业形式,它属于三资企业的一种。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有外国投资者投入,它并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它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经批准后的非法人企业。外资企业以认缴资本制,分期出资,三年内缴纳清。其中首次出资不得少于认缴的15%[1][2]。
2020年1月1日起,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独资企业这一企业类型被废除,并入外商投资企业,现有的中外合资企业将于5年过渡期内变更为新的类型。
参考文献
- ↑ 刘恒. 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 《现代法学》. 1998年, (第2期) [2015-03-12].
- ↑ 许家闰. 要完善外商独资企业管理. 《国际经济合作》. 1991年, (10期)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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