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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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于一个国家的国籍,例如同时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在此情况下又可称之为双重国籍)。在全球化的时代,双重国籍越来越普遍,也成为许多国家修法的趋势。双重国籍可以影响当事人对国家的效忠程度,但由于高端人才的流动性强,国际关系逐渐转向商贸为重心,渐渐有些国家允许或默许公民持有他国护照,也带来人员、物资和文化等方面交流的便利,并可以要求其行使缴税和财产证明的义务,总体而言本国仍能获利,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产生原因

出生

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属地主义[1],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属人主义[2],假如侨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或以上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儿童拥有双重国籍。部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允许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拥有双重国籍。[3]

婚姻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与本国人通婚,外国人可自动获得本国国籍,例如本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外国女子自动获得本国国籍。若女子所属国的法律又规定与外国人结婚并不丧失本国国籍,则该女子就获得了双重国籍,反之亦然。

归化

归化程序在很多国家一般不会影响申请人出生时或先前所拥有的国籍, 因为许多归化申请人的原居国没有相关的脱籍法律条文和手续。但有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归化时需提供放弃或丧失原有的其他国家国籍证明,但若在归化申请人不可控制的前提下无法放弃原国籍,此类人士仍可保留原有的国籍, 而产生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状况。此外,也有归化外国后,却迟迟未向出生国提出放弃原有国籍者,有可能因为法律疏失,甚至又申办护照,于是暂时非法享有双重国籍, 或成为事实上的多重国籍拥有者。

法律身份

理论上双重国籍人在国际上会得到不仅一个国家的保护,但根据国际实践,以及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第五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国籍。

在其国籍之一的国家内部,双重国籍人一般只被当该国公民对待。例如甲国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同时拥有甲、乙国籍的人在甲国境内不能因其乙国国籍而免服兵役。有些国家虽承认双重国籍,但其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务员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拥有双重国籍。

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例子

 美国

美国允许双重或多重国籍现象的存在,并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约束这类公民,即在境内不承认美国公民的其它国国籍或多重国籍身份。外籍公民申请归化为美籍公民时,在移民官和法官面前, 需要口头宣誓放弃效忠外国政府,但并无法律手续和程序或必须出示相应的文件来证实这些放弃。美国国务院对双重国籍人士也有详细的指引。外国公民归化入美籍后,可保留原有的国外公民权。根据1980年代的法律,在非主观的意愿下,美国公民权不可被任意剥夺。归化后的公民在海外使用它国护照,为外国政府工作或者是参与国外选举,不会自动丧失美国公民权。但进出美国时必须使用美国护照,并在境内不得以外籍公民身份行事。在海外使用其它国家护照,也并不与美国法律冲突[4][5]

 中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6]。根据《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所以理论上也不允许。虽然上述条文的设置意在杜绝多重国籍现象,但多重国籍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要求公民只能保留一个国籍的国家。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因历史原因,香港及澳门政府以前默认双重国籍的存在。两地自回归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理论上不再承认双重国籍。

但是,中国国籍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港澳地区。按照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香港居民可以合法持有国外颁发的旅行证件, 但不得因为拥有外国籍, 在中国领土上获得外国领事的保护, 除非已经申报并改变了国籍。香港入境事务处为依法受理国籍申请和变更的机关,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并确定申请人的国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作了类似的安排。因此,港澳居民合法拥有双重国籍的现象并不罕见。如果有其它国籍身份的港澳永久居民,不选择申报国籍的变更,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会被剥夺[7]。但是,如果有其他国籍身份的港澳永久居民参选港、澳行政长官的时候,必须放弃其持有的其他国籍身份。而香港除了规定双重国籍者不能参选行政长官之外,亦不得担任局长级以上的职位,拥有双重国籍的立法会议员不可超过整体议员五分之一。[8]

参考资料

  1. 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2. 例如日本《国籍法》第2条第1项、大韩民国《国籍法》第2条第1项。
  3. 例如日本《国籍法》第14条、大韩民国《国籍法》第12条第1项。
  4. [1] , U.S.Department of State, Washington D.C., USA.
  5. [2] , US Citizen Services, U.S. Consulate General Hong Kong & Macau, Hong Kong.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mps.gov.cn. [2015-02-11]. 
  7.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有关解释, 香港入境事务处.
  8. 存档副本. [20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