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国进军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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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进军的命令》,是毛泽东起草并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名义于1949年4月21日向人民解放军发出的命令,该命令要求人民解放军向全国进军,歼灭一切国民党反动派军队,依法逮捕、惩办蒋介石等一切战争罪犯。此命令发出后,渡江战役发动;3日后,南京总统府由解放军占领,国民政府宣告覆灭,中华民国自此灭亡。

背景

1949年4月1日,国共双方代表团在北平市(今北京市)进行和平谈判。4月15日,国共谈判代表拟定《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商定于4月20日签字。4月20日,何应钦对中国共产党所提《国内和平协定》八条二十四款,断然予以拒绝。李宗仁、何应钦电告北平国民政府谈判代表张治中拒绝签字,和谈破裂。在此背景下,1949年4月21日,《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发布,向人民解放军下达渡江作战命令。

内容概要

该命令首先提及北平和谈所拟定的国内和平协定已经被国民党当局所拒绝,并概述了该协定对战犯、国民党军队官兵、工作人员的宽大处理及其他各项问题的解决,指出国民党当局拒绝该协定的目的在于将反革命的内战打到底,并以和平谈判为幌子获得喘息时间,并进一步指出国民党方面的谈判基础是完全虚伪的。随后,该命令要求解放军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歼灭中国境内一切敢于顽抗的国民党反动派,解放全中国,保卫中国领土;要求解放军奋勇前进,逮捕一切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无论逃至何处均需缉拿归案、依法惩办,并应特别注意缉拿蒋介石;要求解放军向任何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地方军阀宣布国内和平协定的最后修正案,对于愿意停止战争、和平解决问题者,可以按此最后修正案的大意签订地方性协定;最后指出,若解放军解放南京后李宗仁当局仍未逃散且愿意签字,则共产党愿意再一次给该当局以签字机会[1]

原文内容

各野战军全体指挥员战斗员同志们,南方各游击区人民解放军同志们:

由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团和南京国民党政府的代表团经过长时间的谈判所拟定的国内和平协定,已被南京国民党政府所拒绝。南京国民党政府的负责人员之所以拒绝这个国内和平协定,是因为他们仍然服从美国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匪首蒋介石的命令,企图阻止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推进,阻止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经过双方代表团的谈判所拟定的国内和平协定八条二十四款,表示了对于战犯问题的宽大处理,对于国民党军队的官兵和国民党政府的工作人员的宽大处理,对于其它各项问题亦无不是从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作了适宜的解决。拒绝这个协定,就是表示国民党反动派决心将他们发动的反革命战争打到底。拒绝这个协定,就是表示国民党反动派在今年一月一日所提议的和平谈判,不过是企图阻止人民解放军向前推进,以便反动派获得喘息时间,然后卷土重来,扑灭革命势力。拒绝这个协定,就是表示南京李宗仁政府所谓承认中共八个和平条件以为谈判基础是完全虚伪的。因为,既然承认惩办战争罪犯,用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国民党反动军队,接收南京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以及其它各项基础条件,就没有理由拒绝根据这些基础条件所拟定的而且是极为宽大的各项具体办法。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命令你们:

(一)奋勇前进,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歼灭中国境内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派,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二)奋勇前进,逮捕一切恶不quɑ̄n的战争罪犯。不管他们逃至何处,均须缉拿归案,依法惩办。特别注意缉拿匪首蒋介石。

(三)向任何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地方军事集团宣布国内和平协定的最后修正案。对于凡愿停止战争、用和平方法解决问题者,你们即可照此最后修正案的大意和他们签订地方性的协定。

(四)在人民解放军包围南京之后,如果南京李宗仁政府尚未逃散,并愿意于国内和平协定上签字,我们愿意再一次给该政府以签字的机会。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朱 德

后续

根据该命令,1949年4月22日,第三野战军第8兵团所属第35军浦口地区发起攻击。22日晚,第35军先头部队103师侦察连进入南京。此前不久,“代总统”李宗仁跑回桂林“休息”[2]:449国民党当局要员乘坐飞机离开南京,国民党当局中下层官员也慌忙撤离,22日,国民党当局宣布撤离南京,“迁往”广州。23日晚,第35军开始渡江,未经激烈战斗就于次日占领南京。24日凌晨,解放军占领总统府。24日晨,毛泽东为新华社撰写新闻,宣布延续22年的国民党反动政权就此覆灭。

参考资料

  1.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向全国进军的命令》
  2. 王成斌等主编 (编). 《民国高级将领列传》(1). 北京: 解放军出版社. 1998. ISBN 750650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