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法庭(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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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法庭位于西九龙法院大楼A座(图右)

死因裁判法庭(英语:Coroner's Court,简称死因庭)是香港的一个特别法庭,源于英国的同等机构,由死因裁判官主持,在一般情况下,与5人所组成的陪审团商议对案件的裁决。

死因裁判法庭原位于香港西湾河太安街29号东区法院大楼[1],2017年1月16日迁往九龙深水埗区长沙湾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A座8楼第16-19法庭[2]。而视情况也会在高等法院科技法庭处理案件,例如马尼拉人质事件[3][4]

历史

1841年,香港沿用英国普通法制度,设立死因裁判官的职务。但至1888年,港英当局通过一项法例,废除此职务,并由裁判司负责[5]

1950年,港英当局再度通过一法例,由总裁判司委派一名裁司,同时兼任裁判司及死因裁判官的职务[5]

1967年,港英当局颁布《死因裁判官条例》,规定港督可委任一名或多名的裁判官。而在1967至1971年期间,香港便有两名全职死因裁判官。而在1971年,港英当局修改法例,允许首席按察司委任一名死因裁判官[5]

职责及作用

康士委员会认为死因裁判官有两个功能:其一是须调查非自然及意外的死亡情况,并将情况及结果呈报给有关当局,以防止同类型事件的发生;透过将死因研讯公开进行,便让市民得知得知某宗死亡个案的情况[5]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死因裁判官的主要任务为调查原因不明、意外致死、有可疑之处、或为公众利益而必要调查的死亡。而其目的为让有关人等可确知死亡真相、建议如何防止同类死亡事件的发生、让清白的人可洗脱嫌疑、及早认识危害生命的新事物、促使有关当局注意由可预防疾病引致的死亡及药物的误用、阻吓处事轻率的人以及揭发刑事罪行。为了达致上述目标,死因庭应及时进行彻底和独立的调查[5]

高等法院曾在2011年采纳英国上议院提出的原则,指出死因庭是其中一项行之有效的方式,能确保《基本法》及《香港人权宣言》中的市民之生命权利得到保障。而为了确保生命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死因庭应有酌情权,除了调查死者的直接死因外,也应调查致死的环境因素[6]

2019年死因裁判官报告指出,研讯有两大目的:其一是透过公开研讯,了解死亡的真相,并借此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来避免同类死亡事件的发生;其二是希望家属在研讯中,亲身听到及看到证人的作供,从而对亲人的死亡感到释怀[7]

流程

死亡个案呈报

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有二十种死亡情况需向死因裁判官呈报,例如是意外或受伤导致的死亡、自杀身亡、受官方看管时死亡[注 1]、在香港境外的死亡,而尸体被运入香港等。而当有死亡个案须呈报时,尸体将会送至医院或公众殓房,并交由病理学家对尸体进行外部检验及向裁判官提交检验结果及死因。如果死因已确认,死因裁判官会视情况豁免尸体剖验、发出埋葬或火葬等命令;如果死因不明确或有其他原因,则会命令剖验尸体,并会就验尸结果考虑是否须要交由警方调查,如交由警方调查,则就警方的调查报告考虑是否进行研讯或寻求专家意见[8][9]

另外,如果任何人突然死亡、在可疑情况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尸体在香港被发现或运入香港之情况下,无论是否属于需呈报死亡个案,死因裁判官也可进行研讯。如果任何人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或应律政司要求之情况下,死因裁判官必须进行研讯[8][9]

研讯

研讯时,死因裁判官须传召证人,由死因研讯主任或政府律师、陪审团、死者家属、其他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注 2]及死因裁判官分别讯问,其后死因裁判官总结案情,并由陪审团或死因裁判官宣读判决。而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须确定死者的身份、在何时、何地、何处、如何死亡、对该宗死亡个案的结论及根据《生死登记条例》须就该宗死亡个案登记的详情。陪审团或死因裁判官可就死亡个案作出死于自然原因、死于不幸[注 3]、意外、非法被杀、存疑裁决[注 4]等结论。而为了防止类似死亡事件发生,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可作出建议[8][9]

另外,作出裁断时,不得作出令人觉得是对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的决定,并应向处理民事诉讼的法庭提出。如果死因裁判官觉得案件涉及刑事成分,则应交由律政司司长处理,并须将聆讯押后及至研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不得重开[8][9]

现况

根据2021年10月时的政府电话簿,香港现时有两位死因裁判官及一位暂委死因裁判官,分别为何俊尧、周慧珠及黄伟权裁判官[11]。而向死因裁判官呈报的死亡个案由2015年至2019年期间平均有1万多宗,须予进一步调查及研讯的个案分别平均有1千多宗及百多宗,其中有陪审团的研讯平均占了约9成[7]

备注

  1. 官方看管是指由警务人员、惩教署人员或由拥有法定的逮捕权或羁留权的其他人羁押;或根据羁留令或拘押令羁留在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管理、控制或负责行政事宜的感化院或羁留院;或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而设的收容所;或羁留在《精神健康条例》所指的精神病院;或依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IA或IVB部所作出的监护。
  2. 例如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兄弟姊妹或子女;或死者的注册医生;或死者寿险保单中的受益人或发出保单的保险人等
  3. 死于不幸是指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例如在治疗时出现无法预计及不可逆转的并发症[10]
  4. 存疑裁决是指证据不足,只能作出“存疑裁决”之结论,例如是陈彦霖死亡事件

参考来源

  1. 兴建西九龙法院大楼 (PDF). 司法机构政务处. 2009-10 [2020-11-11]. 
  2. 死因裁判法庭及淫褻物品审裁处搬迁. 2017-01-10 [2020-05-12]. 
  3. 马道立. PD29 科技法庭的使用. 香港司法机构. 2015-10-29 [2020-11-12]. 
  4. “8‧23慘案”明研讯死因. 东方日报. 2011-02-13 [2020-11-12]. 
  5. 5.0 5.1 5.2 5.3 5.4 死因裁判官专题(论题十四) (pdf).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1987-08 [2020-11-10]. 
  6. 香港高等法院. SONY RAI v. MR. WILLIAM NG, ESQ., THE CORONER OF HONG KONG AND OTHERS [2011] HKCFI 42; [2011] 2 HKLRD 245; HCAL 85/2010 (21 January 2011). 2011-01-21 [2020-11-10] (英语). 
  7. 7.0 7.1 高伟雄 周慧珠. 死因裁判官报告 2019 (pdf). 香港司法机构. 2020-08 [2020-11-11]. 
  8. 8.0 8.1 8.2 8.3 死因裁判法庭. 香港司法机构. [2020-11-10]. 
  9. 9.0 9.1 9.2 9.3 第504章 《死因裁判官条例》. [2020-11-10]. 
  10. 陆晓乔. 病人打溶血针后脑干出血亡 被裁定死于不幸. 头条日报. 2018-07-13 [2020-11-12]. 
  11. 政府电话簿 死因裁判法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21-10-28].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