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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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通常透过钱在不同国境、币别、产业间流动周转,逐渐变得无法追查而合法化。
将大钞化整为零兑为硬币,逐渐再换回大钞也是一种手法,洗黑钱组织通常会经营一个零售型产业来完成。

洗黑钱(英语:Money laundering),亦称洗钱清洗黑钱,或正名为资金洗净,指将通过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金钱伪钞伪币,经过合法金融作业流程等方法私下操作,以“洗净”为看似合法的资金。洗钱常与经济犯罪毒品交易、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武器买卖、人口贩运海盗赌博偷渡等重大犯罪有所关连,也常透过跨国方式进行。

历史

洗钱一词的来源为二十世纪初的犯罪者艾尔卡彭(Al Capone),他因为经营投币式洗衣店用以合理化犯罪所得,所以后来此种行为便以历史上此种“用投币式洗衣机掩盖犯罪金钱”的行为简称做“洗钱”[1]

除了上述明确的名词,洗钱行为的历史在诸多层面都是难以记录的,主要原因即为洗钱行为本就不会有官方统计资讯,因此,洗钱的历史需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ML/CFT)”的资料作为反向的历史映射。目前洗钱防制的代表数据为占国内生产毛额数据,例如联合国曾在不同场合概估洗钱规模占全球GDP比例,例如:“全球每年在国际上流通的洗钱金额约达8,000亿至2兆美元不等,占全球GDP的2%至5%”此类的新闻即为一例。

从反洗钱的法规历史论,最明确提及洗钱者为1970年的美国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of 1970 (BSA)),与其法案名称略有差异,BSA旨在规范金融业针对不法金流需有申报的义务。其后,相关的法案陆续出炉,较有代表性的有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1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虽然其主旨大致都是防制犯罪,但事实上都有规范针对犯罪背后的金流的防堵原则。

此一防堵原则在目前国际反洗钱标准组织“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F)”在1989年成立后获得系统化的行动来源,其在2012年所发布的“40项建议”和各国执行实体(亚太为APG)即为国际反洗钱与反资恐作业标准,也几乎确立金融业在洗钱防制的第一线责任。

步骤

清洗黑钱的技俩变化多端,而且往往错综复杂,但整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2]

  1. 存放(处置)Placement:将犯罪得益放进金融体系内。
  2. 掩藏(离析、多层化、分层化)Layering:将犯罪得益转换成另一种形式,并创造多层复杂的金融交易来隐藏资金的勾核线索。例如从现金换成支票贵重金属股票、保险储蓄、物业等。
  3. 整合(融合、整合)Integration:经过不同的掩饰后,将清洗后的财产如合法财产般融入经济体系。

以上三个阶段经常互相重叠,反复出现,加重追查非法得益及其来源的困难度。

所以实务上的认定,无论是个人或法人,只要资金的使用情形符合上述的态样,那么银行就必需有能力指认这些交易为洗钱。而实际上,洗钱的方式当然不只单纯以上三个阶段,有可能是三个阶段的排列与组合,也有可能因为时间差的关系在某一时间正好仅处在三个阶段中的其中第二个。 无论如何,只要有疑虑,银行就有责任通报,以台湾的实务,所谓通报明确来说就是对法务部调查局通报“疑似洗钱交易申报(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AR)”,或“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TR”。调查局是国家层级的“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综整所有犯罪金流相关的情报,并在适当时机与国际合作共享。

参见

参考文献

  1. Unger, B.; Hertog, J. Water Always Finds its Way: New Forms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12, 57. 
  2. 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實用指南:會計師、地產代理、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和信託及公司服務供應商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禁毒处. 2009-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