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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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 | 選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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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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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1979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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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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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20年10月17日(第7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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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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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會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1979年7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簽署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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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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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的基本法規,1953年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選舉法》曾於1982年12月、1986年12月 、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及2020年10月七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
《選舉法》共有十一章,分別為總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各少數民族的選舉,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對破壞選舉的制裁,附則等。
參考文獻
參見
憲法和法律規定
歷屆全國人大
各代表團
制度法規
主要職權
組成人員
工作委員會
公文刊物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