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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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立法法
公佈日期2000年3月15日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23年3月13日(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法律
  • 國家主席公佈:(2000年3月15日,簽署公佈)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立法的法律,共6章105條。該法律於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

簡介

該法分為六章、一百零五條,分別從立法權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適用與備案審查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工作作出規定,附則還針對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和司法解釋做出相關規定。

修訂

2015年3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立法法》有關條文,新增稅收法定原則;新增授權決定有關規定;新增暫停法律法規實施有關規定;授予所有設區的市自治州以立法權;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相關程序;新增立法應在人大常委會網站公佈的規定;授予所有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規定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的立法邊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規定高法院、高檢院的專屬司法解釋權應限於具體應用法律範疇、應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應符合立法原意,並規定司法解釋應於30日內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2]。該決定最後專門指出,除儋州市外的不設區地級市(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適用該決定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執行[3]

2023年3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立法法》有關條文,新增多項有關立法原則的宣示性條款,突出憲法及尊重人權原則的地位;新增全國人大可以授權其常委會立法的規範,將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織和職權納入基本法律範疇,將仲裁非基本制度移出基本法律範疇,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範圍,並規定若實踐證明可行得修改法律,若尚不成熟或不可行可延長授權或恢復執行法律;新增一類監察法規,規定國家監察委可以作為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解釋要求、提出合憲性審查要求的主體,規定監察法規的報備事宜;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憲法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規定法律審議時應在修改情況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列出所涉及合憲性問題的意見;新增擱置審議法律案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延期的條款;新增緊急情形立法可僅經過一讀即可通過的規定;新增全國及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應及時在相關公報、網站及報紙刊載的規定;新增基層立法聯繫點、立法宣傳工作有關規定;新增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或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的權限;將地方法規、政府規章立法範圍中的「環境保護」改為「生態文明建設」,並新增「基層治理」一類;規定地方人大得協同立法並設立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將浦東新區法規海南自貿港法規列於立法法內;賦予國務院中「法律規定的機構」以部門規章權限;規定全國人大相關專委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得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進行主動審查、專項審查,並規定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報備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政府規章進行主動審查、專項審查;全國人大專委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可以給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聽證再做出書面審查意見,而制定機關就相關意見應在二個月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新增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應及時進行清理的規範;根據軍隊改革情況,將軍事規章制定權主體由中央軍委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和武警改為解放軍各戰區、軍兵種和武警。該決定最後專門指出,儋州市(2015年2月升格為地級市)比照適用立法法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