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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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台灣地區規定除外),中國大陸(或稱大陸祖國大陸[1])是指除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2][3][4][5],與「台灣地區」一詞對應。

作为法律術語,「中國大陸」常用於與台灣同時出現的語境。除此之外,「中國大陸」一詞也在政經關係、地理科學、學術討論等場合有所運用[注 1]

法律上的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

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中國內地,由台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2013年)

1958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6]。」

1987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台灣同胞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須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在香港地區,由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辦理,或由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在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旅行證件[7]。」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載明,「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4]。該法將「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對應,將「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稱[4],而在英文版中兩詞統一翻譯為「Chinese mainland[8][注 2][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大陸、台灣、香港或澳門的提述(不論是單獨提述或同時提述),須解釋為對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組成部分的大陸、台灣、香港或澳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提述。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條(1997年)

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通過的《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要求香港特區將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2]。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中國』(China)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13];該條例同時規定,大陸、香港、澳門、台灣應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加以提述[13]

澳門特別行政區

1999年澳門回歸前,澳葡政府在官方文件和新聞公報中,主要使用「中國大陸」一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區。如1994年澳門第8/94/M號法律《一九九五年收支許可》指出,「本地區的地理位置與中國大陸相臨,且隨着邊境兩邊填海工程的進行而不斷靠近;而其地形之不連續性造成與其所佔面積不相稱的邊境伸延[14]。」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通過的《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要求澳門特區將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3]。澳門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四規定,「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等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份[15]。」

台灣地區

1991年4月22日,台灣所謂「國民大會」通過所謂「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制定特別規定。其後,1992年7月31日台灣當局公佈的所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台灣地區定義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台當局實際控制的其他地區,而將大陸地區定義為台灣地區以外的中國領土。2002年之後,台灣行政當局修改了所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大陸地區定義更改為所謂的「中共控制之地區」。

註釋

  1. 關於「中國大陸」的地理定義參見內地條目。簡而言之,在地理學上,少數情況所指代的中國大陸,可能不包含海南島。地理學上,中國大陸最南端位於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該縣最南端設一座燈塔,上印「中國大陸最南端」字樣。
  2. 在與香港、澳門、台灣同時提述時,如《關於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關於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將「中國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對稱[2][2][3][3][9]。《宗教事務條例》《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將「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對稱[10],個別情況下與港澳台並稱[11]

參考文獻

  1. 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做好在祖国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北京. [2019-03-13]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 
  2. 2.0 2.1 2.2 2.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北京. [2018-10-15]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 
  3. 3.0 3.1 3.2 3.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北京. [2018-10-15]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 
  4. 4.0 4.1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18-10-23]. 
  5.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21-05-28].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法學. 1958, (9): 10–10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2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 (PDF). 中國政府網. 北京. [2018-10-15]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英文版.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18-10-23]. 
  9.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新华社规定新闻报道中禁用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北京. [2014-07-20] (簡體中文). 4.「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 中國政府網. [2020-04-02].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中國政府網. 北京. [2021-02-28] (簡體中文). 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託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12.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PDF). 中國政府網. 北京. [2021-02-28] (簡體中文). (三 6.)不涉及台灣的宣傳報道,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 
  13. 13.0 13.1 《释义及通则条例》 (PDF). 香港: 電子版香港法例 (繁體中文). 
  14. 立法會. 第8/94/M号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一九九五年收支许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 澳門. [2018-11-04] (繁體中文).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1999号法律 回归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 澳門. [2018-10-15]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