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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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區劃,自東周春秋時代因統治者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需求而產生。戰國時代,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成熟。至秦滅六國,郡縣制推廣至全國,完成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國家的塑造[1]。其後歷經多代演變,綿延至今。

歷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區設置,管理土地、人民,執行日常行政。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還同時存在着許多邊疆民族建立的政權,其行政區劃制度各不相同。某一行政區的設置,可歷千年,但其管轄範圍並不見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行政區劃沿革

制度萌芽、成型

中國行政區劃有悠久的歷史,今普遍使用的等行政區單位名稱甚至可追溯至先秦上古時代。《尚書》中的《夏書·禹貢》記載,大禹的時候,天下分為九州,分別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環繞豫州。

真正的行政區劃制度則是萌芽發展於東周春秋時期。此前,西周時期,國家政治實行分封制周天子並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給親屬、大臣,建立諸侯國。諸侯國再分封卿大夫。東周時,周天子「王命不行」,諸侯崛起。在地方行政上,出現的劃分,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的雛形出現。在對縣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內在矛盾是其演進的原始動力,君主專制是其演進的理論指導,統治者爭奪土地、人口是演進的客觀物質基礎[1]

秦滅六國後,郡縣制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參見:先秦行政區劃。從秦朝起,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時代
  2. 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道、路時代
  3. 元明清時期,行省時代

州郡時期(前221年-583年)

秦朝行政區劃分為兩級,以郡統縣。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國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個郡。縣共有1000多個,一個郡一般管十幾到二三十個縣。

到了漢朝,有些郡分封給諸侯王,稱為王國。漢朝初年諸侯王掌有王國的實權,一可以有幾個郡。從漢景帝漢武帝以後,撤銷了諸侯王的統治權,規定一國只能管一郡,王國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國在行政區劃制度上已沒有了區別,不同的只是名稱而已(王國的稅收不交給朝廷)。漢武帝時,把全國的郡國分為13個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個郡稱為司隸校尉部。這是一種監察區域,並不是行政區域,刺史只負責監察地方長官,不管地方行政。這些刺史部的名稱大多以《禹貢》、《職方》裏的州名命名,所以當時人常稱一部為一西漢後期,全國有103個郡、國。到東漢中期,又在邊境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了屬國,相當於郡一級的政區。

黃巾起義後,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這種格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維持了大約400年的時間。三國時,曹魏有12州,東吳有4州,蜀漢只有1州。西晉統一時共有19州,173郡國。西晉末年,增設兩州,共有21州。之後州的轄區逐步縮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個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個,郡增加到600多個。此時平均一個州只管2個郡,每個郡只管2、3個縣。州郡縣三級制的意義已經完全喪失了。所以到了後期,只有州刺史和縣令長到任理事,郡的太守並不上任理事,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州縣二級制。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年)於是撤銷了郡,只剩下州和縣。

隋文帝廢郡後,由於全國範圍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近200個州非常困難。到了隋煬帝時又將州改稱郡,模仿漢武帝時的制度,設置了若干監察吏治的官員,分部巡查。但是由於缺少相關的詳細資料,具體情況現在已經很難了解了。

道路時期(627年-1276年)

唐朝初年,又將郡改稱為州。當時有300多個州,由於朝廷難於管理,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又將全國分為十個道,每個道有時置官,有時不置官,也是監察性的。到了唐玄宗開元年間,改為15道,設置採訪處置使,相當於漢武帝時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後,還將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稱為。至唐末共有十幾個府。安史之亂以後,形成了以掌兵權的節度使作為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一個節度使管幾個州,其轄區也叫道,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全國分為40多個道,每道少則2、3州,多則10多州。原來的採訪處置使已經撤銷。

北宋初年,取消了節度使的實權,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但是為了便於管理,到了宋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置了。宋朝時的路不歸一個機構管轄,而是分屬好幾個機構,分管各自的職權。路的性質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時有一個特別的現象。每一個州還有一個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則是別名。郡名大都沿襲唐朝時的舊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會賞賜一個郡名,沒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時一些重要的州也升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到了南宋時,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個,是當時州的總數的1/7強。此外,還有軍、監兩種地位低於州的州級行政區劃。

遼代全境分為5道,州一級的有府、州、軍、城四種。金代全境分為20多路,州一級的初期有府、州、軍三種,後來把軍都升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行省時期(1276年-1911年)

元朝開始,開始實行行省制。它的全稱為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中書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襲自金朝行尚書省。開始它和金朝一樣,只是一種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由於長時間的戰爭,行省也開始干預地方政務,逐漸變成了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轄範圍很大,改變也比較頻繁。到了中葉,開始穩定下來,將全國分為中書省直轄區(即腹里地區)、宣政院轄地(今西藏),以及10個行中書省。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又將原來歸中書省直轄的地區改為京師直轄的地區,稱為直隸明成祖以後,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北直隸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南直隸宣德以後,全國分為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間一般還是將直隸或布政使司稱為省。

清朝初年,沿襲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為「布政使司」,民間仍習慣稱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個省。康熙年間,因湖廣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蘇四省,陝西分出甘肅省。三次分省後,共計十八省,也就是所謂的「關內十八省」或「漢地十八省」。另外在滿洲則設置奉天、吉林、黑龍江3個將軍轄區。新疆由伊犁將軍統轄。外蒙古喀爾喀四部由烏里雅蘇台將軍庫倫辦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烏梁海也由烏里雅蘇台將軍管轄。科布多科布多參贊大臣管轄。內蒙古採用札薩克制與制度管理。西藏置駐藏大臣,青海置西寧辦事大臣管理。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將原屬福建的台灣府升為台灣省。光緒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間(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爾泰,又將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的轄區改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爾泰、青海、西藏等區域。

元明清以來,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各個時期都不相同。元朝時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明朝省下設府、州、縣。清朝省下設府、、縣。明清時的州,清朝的廳有的直屬於省,有的歸府管。元明時期的州有的有縣,有的不轄縣。清朝凡是屬於府的州一律不管縣。也就是說,元明清時期的州實際上就是比較重要的縣。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並不是行政區域。

民國時期(1911年-1949年)

1911年辛亥革命後,漢地各省自清朝獨立,即對清廷制定的行政區進行變更。中華民國建立後,在北洋政府時期採用省、道、縣三級體制。國民政府時期,採用二級體制。後,為方便管理縣,於1932年在省、縣之間正式設置行政督察區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並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漢口(今屬武漢)、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光復台灣,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在海南島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1947年,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國共產黨自1927年開始武裝革命後,即在革命根據地劃分行政區,建立自己的行政區劃制度。其制度與當時的國民政府制度類似,但有所區別。伴隨中國共產黨取得解放戰爭勝利,行政區劃制度被推廣至中國全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行政區劃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1. 全國分為自治區直轄市
  2. 自治區分為自治州自治縣;
  3. 自治縣分為民族鄉

特別地,直轄市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而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此外,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按國務院確定的實際行政建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四個等級,即四級:

  1. 全國分為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四個類別的國家一級行政區
  2. 省、自治區分為地級行政區
  3. 縣、自治縣分為民族鄉鄉級行政區,鄉級為基層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省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村級行政區
自治區 地級市 市轄區
縣級市


自治縣
(自治旗)
街道


蘇木
民族鄉
民族蘇木
縣轄區
社區
居民委員會
嘎查
村民委員會
自治州
地區
縣級市
地級市 市轄區
特區
縣級市

自治縣
自治州
地區
縣級市
林區
直轄市 市轄區
[注 1]
特別行政區
一國兩制
參見:香港行政區劃
參看:澳門區域劃分

現行的區劃建制實際沿用了清末以來四級行政架構之模式。除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外,每個自治區以下行政區劃仍按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三級管理,這也是中國政治中央地關係現狀在行政區劃管理上的體現。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和(內蒙古),其機構設置上除了各有側重以外其他大同小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的建制(行政級別),最高行政長官也按照行政區的行政級別對應。例如,國務院確定某一設區的市的建制為副省級(即「副省級城市」),其最高行政長官對應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依此類推。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民族自治區。此外,還有2個「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

代碼 名稱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代碼 名稱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11 北京市 通州區 華北 43 湖南省 長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河西區 華北 44 廣東省 廣州市 中南
13 河北省 石家莊市 華北 45 廣西壯族自治區 南寧市 中南
14 山西省 太原市 華北 46 海南省 海口市 中南
15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2] 呼和浩特市 華北 50 重慶市 渝中區 西南
21 遼寧省 瀋陽市 東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西南
22 吉林省 長春市 東北 52 貴州省 黔/貴 貴陽市 西南
23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 東北 53 雲南省 滇/雲 昆明市 西南
31 上海市 黃浦區 華東 54 西藏自治區 拉薩市 西南
32 江蘇省 南京市 華東 61 陝西省 陝/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杭州市 華東 62 甘肅省 甘/隴 蘭州市 西北
34 安徽省 合肥市 華東 63 青海省 西寧市 西北
35 福建省 福州市 華東 64 寧夏回族自治區 銀川市 西北
36 江西省 南昌市 華東 6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市 西北
37 山東省 濟南市 華東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南
41 河南省 鄭州市 中南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南
42 湖北省 武漢市 中南 83 台灣省 台北市 華東

周恩來曾把中國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編成一首七言詩,以便記憶(當時重慶市海南省尚未建立,分別屬於四川省廣東省香港澳門尚未回歸,分別為英佔香港葡佔澳門。):[3]

註釋

  1. 重慶市事實上轄4個自治縣

參考文獻

引用

  1. 1.0 1.1 張華軍. 《夏、秦之间“县”的演进析》. 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北京市: 首都師範大學). 2008, (2008年第3期): 154–156. ISSN 1004-9142 (簡體中文). 
  2. 内蒙古自治区简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入門網站. 北京. [2009-08-20] (簡體中文). 內蒙古自治區簡稱內蒙古 
  3. 中國市縣地名知識知多少 ,天津市規劃局,2011年3月30日

來源

  • 譚其驤:《歷代行政區劃略說》,《中國古代文化史講座》(中國傳統文化經要叢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6月. ISBN 7-5633-3938-8.)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