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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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發文代字國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命令,必須由時任國務院總理簽署[1]。國務院令用來頒布行政法規[2],任免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副部長級官員及國務院其他機構首長[1],根據選舉結果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3],宣布和解除緊急狀態(原為戒嚴)等[4]

參考文獻

  1. 1.0 1.1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12-10, 第五條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3). 中國政府網. [2022-04-23]. 第七十條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布。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五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