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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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計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計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制定的對本年度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具體安排。

簡介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八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1]另外,這部《監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還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等方面職權進行了規定[2]

2006年12月1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委員長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監督工作計劃》,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監督法》施行後出台的首個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監督工作計劃》主要包括:

  1. 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2.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3. 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
  4.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2][3]

此後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內容不斷拓展。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監督工作計劃》主要包括:

  1.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2. 聽取和審議計劃、預決算監督報告。
  3. 檢查法律的實施情況。
  4. 開展專題詢問。
  5. 開展專題調研。
  6. 做好憲法實施監督的相關工作[4]

歷年監督工作計劃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監督工作計劃:2006年12月1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委員長會議通過[2]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監督工作計劃: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通過[5]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監督工作計劃:2008年12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委員長會議通過,2009年3月23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精神修改[6]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監督工作計劃:2009年12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0年3月18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精神修改[7]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監督工作計劃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監督工作計劃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監督工作計劃:2013年4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通過[8]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監督工作計劃: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委員長會議修改[9]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監督工作計劃:2014年12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委員長會議修改[10]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監督工作計劃: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第一次修改,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七次委員長會議第二次修改[11]
  •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監督工作計劃: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修改[4]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