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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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分类高等法院
位置 中国
创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创建时间1949年
应用范围
上级最高人民法院
下级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层级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级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省部级[1]

设置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下列高级人民法院: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专门人民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使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职能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全部职能。

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简体中文). 

参见